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废旧锂电池梯次利用及回收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开时间:2026年1月23日-1月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废旧锂电池梯次利用及回收处理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西路1269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绿力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海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西路1269号,建设规模为年回收处理废旧锂电池(单体)5000吨,设置1条烘干破碎分选生产线,采用的回收工艺为机械物理法,不使用化学试剂。项目年工作时间为300 天,日工作时间为24小时,职工定员15人(均不住宿)。项目总投资为 2000万元,环保投资为172万元。产品方案、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撕碎、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至1套“旋风除尘+脉冲式布袋除尘+RTO燃烧室+急冷塔+二级碱液喷淋塔+除雾干燥+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破碎分选生产线比重分选粉尘经负压收集系统收集后,单独设置1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粉碎、筛分、研磨等工序产生粉尘经负压收集系统收集后,通过生产线配套的1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两股废气处理后通过同1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项目撕碎、烘干废气有组织排放中NOx、SO2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限值要求,氟及其化合物(以氟计)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标准,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参照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排放限值要求,二噁英类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标准限值。项目撕碎、烘干以及破碎分选线废气镍及其化合物、颗粒物(含碳黑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排放限值。项目破碎分选线废气有组织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浓度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氟及其化合物(以氟计)、颗粒物(含碳黑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从严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标发布后从其规定。
3.水污染防治。项目喷淋沉渣压滤废水沉淀后回用于喷淋塔喷淋系统,碱液喷淋塔内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后的喷淋塔废液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设备间接冷却水、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和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4.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中北侧临驿峰西路一侧执行4类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库设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范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置,同时执行危废处置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6.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应配套建设1个容积不小于300m3的事故应急池,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确保事故水可重力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废旧动力电池贮存场地应红外热成像监控、烟雾报警等安全防护措施。投产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单位于2025年7月9日在福建环保网站进行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5年9月1日在福建环保网站发布项目环评报告(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第二次信息公示。在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分别于2025年9月2日和9月4日两次在《海峡都市报》上进行报纸公示。环评信息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7726077
地址:泉港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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